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某市院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周**,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某县,住***镇******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邵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邵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邵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邵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年26日1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周**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在邵某市***镇**村地段,车辆失控翻车,造成乘坐人李**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邵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周**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0年5月27日,被不起诉人周**与李**近亲属已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龙**证言;3、被不起诉人周**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近亲属已达成和解,取得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周**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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