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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道检刑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51969********,汉族,初中文化,江永县**机械厂下岗职工,湖南省江永县人,户籍地:湖南省江永县**乡**号,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路**号**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道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18日晚上19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湘******的小型普通客车从道县县城方向往道县**社区高速路口方向行驶,途径道州南路转盘路段时,因不注意行车安全且未避让行人,与横过道路的行人黄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黄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及时报警后等待现场。经道县交警队作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负主要责任。2020年12月3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的近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经济损失523843.5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书:道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书;4.证人毛某某的证言;5.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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