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祁检二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性,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51********,汉族,文盲,湖南省祁东县人,户籍所在地祁东县**镇**村**组,现住祁东县**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1月9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5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金彭牌电动三轮车沿祁东县玉合街道建设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建设路工商银行门前路段时,遇被害人王某某由东往西横过建设路,周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撞倒王某某。事故发生后,周某某驾驶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立即逃离现场。被害人王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8月28日7:45,周某某到祁东县交警大队投案。经祁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2020年10月23日,周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7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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