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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出生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住新余市渝水区**乡**村委**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新余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4月1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27日3时20分许,周某某驾驶赣******小型普通客车沿新吉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镇**村路段时,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货车过程中与相对方向骑自行车的被害人郭某某发生碰撞,导致郭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郭某某于2017年1月5日死亡。经鉴定,周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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