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永州市冷水滩区,住冷水滩区**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5日被该局变更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15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甲驾驶赣******重型自卸货车从冷水滩区黄阳司镇向花桥镇方向行驶,途经S217花桥街镇敏村路口转弯时,与周某丁驾驶并搭乘潘某某的湘******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丁受伤,潘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事故由周某甲负主要责任,周某丁负次要责任,潘某某不负责任。

案发后,周某甲与死者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和解,死者家属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机动车驾驶人查询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收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乙、冯某某、周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丁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周某甲与死者家属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且已赔偿到位,取得了死者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理;被不起诉人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可对其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