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南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041986********,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3日12时50 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标记有“事事利”的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沿柳州市柳南区柳太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柳太路**机械有限公司门前路段时,在超车的过程中与同向行驶的由被害人陆某某驾驶的桂B****2号“台铃”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陆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陆某某经送柳州市工人医院抢救无效于2 02 0 年01月15日17时57分死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