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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仁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29231949********,汉族,小学,户籍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攀枝花**道**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决定,2020年4月22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5日10时44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川******“途观”汽车;途经仁和区XD02金歇路33KM+980M路段时,碰撞过人行横道的倪某某,造成车辆受损,倪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不起诉人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倪某某不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本案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已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希望对周某某不予起诉。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电话报警且在现场等候,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周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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