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26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21977********,汉族,文盲,贵阳市****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均为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巷**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3月4日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5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牌照为贵AU****的出租车行至南明区机场路渔梁河大桥路段上,在道路右侧因操作不当与正在路面作业的环卫工人袁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周某某报警,被害人袁某某被送至医院接受救治。
2013年6月1日,被害人袁某某因医治无效死亡。
2013年6月18日,被害人袁某某家属收到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所在的贵阳市****有限公司支付的赔偿款452000元后,以书面形式出具谅解书,对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周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已对被害人家属足额赔偿,且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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