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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刑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乡**村,住址同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该局变更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专用轮式机械(装载机),途径新化县油溪乡孝心岩隧道时,碰撞并碾压行人吴某某,以为自己撞到了石头,随后驾驶装载机驶离了事故现场,造成被害人吴某某又遭后来的两车碾压,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系被车辆辗压致死。经新化县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周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44万元,并主动与死者方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取得了死者方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交通事故初步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范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其案发后有自首情节,又积极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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