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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西青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1199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天津市西青区**镇**村**里**号楼**门**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20年12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1年1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8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牌照号为津R****8的白色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天津市西青区中北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北大道与春光路交口处时,遇正在骑自行车由东向南左转的被害人田某某,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超速行驶、未确保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驾驶车辆左前部及车身左侧碰撞被害人田某某,造成被害人田某某当场死亡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路某某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田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腹、盆等多发损伤死亡。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田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2020年12月4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现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和解,被害人家属已谅解被不起诉人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且具有初犯、偶犯,自首,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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