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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勉检二部刑不诉〔2020〕Z3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64********,汉族,初中文化,货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汉中市汉台区**镇**村**组**号。2020年7月15日被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1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陕F6****/陕F****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副驾驶乘坐司机肖某某,沿勉县定军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定军山大道交叉路口,逆向将车临时停放在路口东南角处让肖某某下车,后起步右转弯时,逢贾某某骑自行车沿定军山大道路东机动车道由北向南骑行至该处,两车在定军山大道路南侧人行横道碰撞,贾某某倒地后被陕F6****/陕F****挂号重型半挂货车碾压,致贾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经陕西中正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1、陕F6****/陕F****挂半挂汽车列车前侧左部与金马王牌自行车(含骑车人)左侧先发生碰撞,后金马王牌自行车右侧倒地,陕F6****/陕F****挂号重型半挂货车第一轴左侧车轮碾压金马王牌自行车后部及骑车人,后金马王牌自行车反射器防护装置与陕F6****/陕F****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左侧储物筐再发生碰撞。2、陕F6****/陕F****挂号重型半挂货车行车制动系统齐全其技术状况正常;该车转向系统齐全,其技术状况正常。3、陕F6****/陕F****挂号重型半挂货车道路交通事故时车辆速度为9km/h。

经陕西省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贾某某符合钝性外力致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

经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事故认定,意见为:周某某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周某某与被害人贾某某家属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贾某某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周某某主动报警,一直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除保险赔偿外,周某某积极补偿被害人家属,保险赔偿及补偿均已向被害人家属履行,被害人家属对周某某表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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