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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茶检一科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99********,汉族,大学本科在读,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住**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19时18分,周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独自一人驾驶湘******的普通摩托车,沿茶陵县**公路自东往西行驶至**村11组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谭某某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周某某下车查看行人后驾车逃离事故现场,事故造成谭某某送至茶陵县中医院后死亡。经茶陵县公安局调查认定:周某某持C1型驾驶证驾驶湘******的普通摩托车夜间遇行人横过道路未及时避让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之规定,故认定周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履行赔偿义务,2020年4月22日周某某与死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支付到位,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立案后,主动到案,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系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车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已经按照赔偿协议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茶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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