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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镇**队**号。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9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09时10分许,被不起诉周某某驾驶皖******号重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淮南市**区**国道与**交叉路口时,与其前方左转弯的李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致李某某受伤,后李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毛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某近亲属除车辆保险赔付外五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对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凤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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