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83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广东省开平市**镇**村**巷**号,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路**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被害人家属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苏珊珊的见证下对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进行了证据开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粤J**号小轿车行驶至开平市S274线200KM+100M(沙某某)路某某时,碰撞到从右往左横过人行横道的杨某某,造成杨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杨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被不起诉人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得到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及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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