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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秀检一刑不诉〔2020〕Z2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1212001********,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同住址辽宁省盘锦市大袜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3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4月2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与陈某某(在逃)、于某某(另案处理)、王某甲(已起诉)、宋某某(已起诉)、王某乙(已起诉)、康某某(已起诉)、李某某(已起诉)、臧某某(已起诉)、满某某、国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等人以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大厦**房为窝点,从事注册公司、个体户并开通对公账户后将公司、个体户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整套公司注册资料出售牟利的犯罪活动,其中,周某某个人注册公司、个体户营业执照等资料并向陈某某出售4套。2020年3月23日,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刑警大队在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大厦**房抓获周某某,并从周某某处扣押到手机两部、手机卡4张、营业执照4份、公司印章8块、银行卡4张,签名公章1块、房屋出租合同3份。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坦白情节,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周某某不起诉。

从周某某处扣押的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主办检察官:刘  赟

                               检  察  官:陈振院

                               检察官助理:吴昱喆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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