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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陈某某二人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1〕7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为44528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之一,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城**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7日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1时02分许,周某某饮酒后在车主陈某某的默许下,驾驶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所有的粤B*****号牌小型汽车,载着陈某某在行驶至龙岗区布吉吉华路水径路路口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5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34.41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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