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二部刑不诉〔2020〕Z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身份证号码440782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工人,户籍所在地为江门市新会区**镇**村**号,住台山市**镇**村**旅店对面一出租屋。2020年7月2日因本案被台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同年8月21日被台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工人,户籍所在地为台山市**镇**村**巷**号**,住台山市**街道办事处**路**号**房。2020年7月2日因本案被台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同年8月21日被台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工人,住台山市**镇**坊**街**巷**号。2020年7月2日因本案被台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同年8月21日被台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林某某、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赵某某、林某某三人在中国建筑**工程局有限公司**分公司工作。2020年6月28日、29日的工作时间,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赵某某、林某某三人在拆除废旧电缆后,共谋窃取这些本应放回公司仓库的废旧电缆,销赃得款10209元。同年7月1日,三人再次窃取电缆时,被门岗保安员查获。
现场查获扣押的电缆,经鉴定价值4588.8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赵某某、林某某三人积极赔偿了公司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林某某、赵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梅某某的陈述。
3、证人余某甲、张某某、余某乙的证言。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6、物证及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8、相关书证。
9、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林某某、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林某某、赵某某是初犯,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积极赔偿被盗公司,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林某某、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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