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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周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5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0********,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现住址兰陵县向城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周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码3713241979********,汉族,文盲,山东省兰陵县人,现住址兰陵县向城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周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兰陵县向城镇亚达市场系周某一家所有,2012年5月4日,宋某因修路需要挖开亚达市场西门的水渠,但遭到周某等人阻止,宋某与周某等人发生争执,周某电话联系周某民前来,周某民来到后,和周某、周某某一起去找宋某理论,双方互相谩骂并和宋某发生打斗,后被别人拉开。几分钟后,宋某带了很多人拿着家什至**市场北门进行谩骂,周某民、周某、周某某等人持械和宋某等人发生打斗,在打斗中,周某、宋某受伤。经鉴定,宋某损伤为轻伤二级。

2012年5月16日,兰陵县公安局以向城镇朱村宋某被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被告人周某民于2012年5月16日被传唤到案,于同日16时被刑事拘留。同案犯周某某和周某逃跑,2012年6月14日,双方自愿达成调解,被告人周某某、周某、周红民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宋某150000元,被害人对3名被告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2012年6月15日,周某民被释放,周某和周某某遂回家正常生活。2017年8月2日,兰陵县公安机关对该案做撤案处理,并对被告人周红民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的处罚。2019年11月19日,兰陵县公安局对周某民等人聚众斗殴案立案侦查。2019年12月20日报请我院审查逮捕,2019年12月26日,我院以被告人周某、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是否已过追诉时效事实不清,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2020年6月28日,该案被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周某上述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四)规定,该案已经过了追诉时效,并且已经撤案,属于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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