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性,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31989********,大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派出所,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孙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长春肿瘤医院收费窗口工作期间,在知道该医院窗口负责医保业务的刘某某发现该医院出院患者王某甲的医药费减免补偿款人民币17775.67元一直没有领取的情况下,二人遂产生要冒领该笔钱款分掉的想法。后由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该医院住院处将患者王某甲的身份证复印件进行了拍照。2019年12月初、12月15日,刘某某和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先后在该医院离职后,二人又商量了冒领该钱款的办法。2020年2月28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指使其丈夫王某某到长春肿瘤医院冒领该钱款。在该医院农合审批窗口,王某某采取使用患者王某甲的身份证复印件、冒充患者王某甲的孙子、虚构孙子的假名字王某乙的手段,将该医院应付给王某甲的补偿款人民币17775.67元骗出。赃款被刘某某和周某某分掉,刘某某分得赃款8387元,周某某分得赃款9388.67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返还被害单位长春肿瘤医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报案申请书、重新开账申请、出院确认表、手机微信截图、
王某甲身份证复印件、手机备忘录截图、医院监控照片等书证;
(2)证人祁某某、洪某某、杨某某、王某甲、孙某某等证言;
(3)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长春肿瘤医院现场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赃款全部返还情节。其社会危害性较小,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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