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5********,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幢**室,现住昭通市镇雄县**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我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不批准逮捕决定,镇雄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9日对其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1月1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方成康,云南滇东北(镇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627199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我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不批准逮捕决定,镇雄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9日对其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1月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个人出资在其家乡镇雄县**镇**村修建学校。同年3月11日17时许,因被害人卢某某认为其舅子宋某某在修建学校征地过程中起到帮助作用,便骑摩托车到**村宋某某家门口与宋某某发生争执,期间,周某某介入争执,卢某某拿起锄头威胁周某某,周某某便打电话告知其妻冯某某、**村支书及向派出所报警。因担心周某某被打,冯某某邀约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等人从镇雄县城赶往**镇。期间,卢某某骑摩托车准备离开现场被周某某拦住,并被周某某用一块木方将其摩托车右侧反光镜打烂,卢某某留下摩托车离开现场。村支书到现场对周某某进行劝说,周某某要求卢某某到现场把要打其的事情说清楚,村支书劝说无果后离开。因卢某某一直未到,当晚,周某某喊刘某某等人将卢某某的摩托车砸烂。经镇雄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摩托车被损价值5233元。2013年5月20日,周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刘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3.证人宋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等其他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三)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刘某某罪轻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雄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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