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修检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乡**村**组,现住贵阳市花溪区**路**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9日由修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受廖某(已起诉)雇用协助其将“麻友圈2贵州捉鸡”、“麻友圈安全版”的房卡以不低于0.37元的价格售卖给其他群主和赌徒,2019年9月后,廖某成为“贵州聚友麻将”手机赌博APP盟主,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继续协助廖某在该APP内给其盟内的群主结算上下分,期间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贵州聚友麻将”手机赌博APP里建立亲友圈开设赌场,从中抽取房费,获利3300元。截至案发,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协助廖某在多个手机赌博APP内售卖房卡以及建立亲友圈开设赌场从中收取房费,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83000元。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先后两次主动向公安机关退赃人民币83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协助他人售卖手机赌博APP房卡、组织他人赌博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构成开设赌场罪,但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案发后主动坦白其全部犯罪事实且上交了全部犯罪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退缴的赃款系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修某某公安局扣押的被不起诉人的作案工具手机,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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