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乙盗窃案)_河北省赵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赵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赵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乙,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某,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某******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赵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被赵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赵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凌晨0时01分许,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在赵某国柏路与308国道交叉口迎宾公园盗窃1个青石花坛,经鉴定价值为1466元;周某乙给周某甲打电话,让其开三轮车伙同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于凌晨0时35分许返回迎宾公园盗窃一大一小两个花盆,经鉴定价值3865元。三个花盆其中大花盆放周某乙家、另外两个小的分别放置周某丙、周某丁家中,后被公安机关提取,返还给被害人。案发后周某乙到赵某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周某乙伙同他人共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周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赵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赵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赵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