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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涿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26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号,现住原籍。2020年12月4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21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冀G5****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市沿长虹路行驶至平安街至西顺街5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周某某驾车被执勤交警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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