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涿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26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乡**村**号,现住原籍。2020年12月4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21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冀G5****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市沿长虹路行驶至平安街至西顺街5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周某某驾车被执勤交警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