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4日23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员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M灰色开瑞牌轻型厢式货车,沿本市南二环由西向东行驶至兴庆立交桥东下桥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员某某的血醇浓度为87.1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有关材料;交通事故血醇检验报告;被不起诉人员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唯其未造成危害后果,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员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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