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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江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苏园检二部刑不诉〔2020〕314号

被不起诉单位吴江市**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镇**商业中心**幢**号,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诉讼代表人:赵某某,女,汉族,34岁,工作单位为吴江市**纺织有限公司。

被不起诉单位吴江市**纺织有限公司、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吴江市**纺织有限公司、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陈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至9月期间,被不起诉单位吴江市**纺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伙同该公司股东杨某某,在该公司与苏州**纺织有限公司、苏州**纺织有限公司无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经他人联系、介绍,通过支付“开票费”的手段,从洪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票面总金额共计1402413.11元,并将上述发票予以认证抵扣,致使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238410.25元。被不起诉单位从中获益。

2020 年7 月20 日,被不起诉单位吴江市**纺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在其居住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12月17日,被不起诉单位吴江市**纺织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赵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案发后,被不起诉单位吴江市**纺织有限公司已全额补缴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发票(复印件)、银行交易记录、记账凭证等书证;

2. 证人洪某某、施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及同案犯杨某某、范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 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单位吴江市**纺织有限公司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吴江市**纺织有限公司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江市**纺织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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