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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马某某等三十四人开设赌场等案)_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住广西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镇沅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被镇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镇沅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3日被镇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月9日、2020年3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镇沅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带领张某某(另处)、杜某某(另处)与吴某某(另处)共同商议,邀约他人参与赌博,在赌博过程中相互配合,让张某某采取换牌作弊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涉嫌诈骗罪。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镇沅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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