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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诉刑不诉[2019] 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7261964********,广东省**,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阳江市江城区****村**巷**号,因本案于2018年**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文华新天地广场项目是阳江市江城区诚南投资有限公司与阳江市城南玉沙村委会成立的阳江市昊阳房地产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的集体留用地项目,该项目所用地块中有23亩原是玉某某村民的土地,政府在征得上述土地后,在文明路、新华南路路某某西某某村民安排了留用地。因政府的城市道路规划与玉某某的安置留用地发生冲突,导致玉某某的安置留用地未能办理好相关的用地手续,为了达到让政府部门为西某某村办理好安置留用地的相关用地手续,玉沙村委会西某某村村民多次聚集几十名村民去阻止城南文华新天地项目的施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吴某乙、谭某某记在2018年4月2日,4月3日,4月4日,4月6日,4月7日和4月19日共六天积极参与到村民的聚集阻止工地施工行动中,实施带横幅到现场、在现场拉横幅、敲锣、在工地门口阻止工地施工车辆的出入、冲撞保安人墙冲进工地内及在工地内喝令施工工人停止施工等行为。因西某某村村民多次阻止工地施工,迫使工地停工多日,造成损失20多万元(经请阳江市江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阳江市江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为本案的损失数额价格明确,数目清楚,有帐册记录不需要进行价格认定)。

本院认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行为,是积极参加者,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某某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某某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阳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1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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