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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_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一部刑不2020Z84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于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44080419**********,汉族,小学文化,住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房。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立案侦查,同年10月25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凌晨三点,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在伏季休渔期、禁渔期(2019年5月1日12时至2019年8月16日12时)到湛江市坡头区南三镇林村与莫村海域使用国家禁用的渔网非法捕捞水产品。

2019年10月24日,公安机关因本案抓获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并依法扣押吴某甲的渔船二艘、地拉网一张。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使用的大网属于“船布无囊地拉网”,在《农业部关于禁止使用双船单片多囊拖网等十三种渔具的通告》中被列为“禁用渔具”(序号JY-11)。

本院认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到案后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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