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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曾用名某某某,绰号小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51989********,畲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住**镇**村**组,经麻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麻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麻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被不起诉人吴某乙、吴某甲到麻江县**镇**村**组**道吉的打鱼机电鱼,在捕捞一个多小时后,被巡逻民警查获,非法捕捞鱼总重量为0.83千克。案发后吴某乙、吴某甲购买了鱼苗放入实施非法捕捞的河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吴某甲认罪态度好,购买鱼苗放入非法捕捞的河流,实施了增殖放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麻江县公安局对扣押的水产品以掩埋方式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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