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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赌博案)_额济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额济纳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额检公诉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额济纳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刑事、行政处罚记录。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额济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4日由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额济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12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5日补查重报。

额济纳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冬天,佟某某反映其在岳某某家中赌博时,佟某某向在赌场放贷的吴某甲借贷10万元,后期佟某某偿还了这笔贷款;吴某乙也反映他本人带吴某甲去过赌场,吴某甲给他人放过贷款,2017年1月17日,樊某某通过农业银行转账给吴某甲38万元,樊某某称这笔钱是偿还吴某甲的赌场借贷,但吴某甲在笔录中反映不清楚这笔转账的缘由,其表示是替吴某乙收的这笔钱;樊某某称其在**宾馆后面平房、**度假村、**镇**小区**饭馆赌博时,吴某甲都在赌场放贷,但吴某甲否认自己在赌场放贷。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该案证据与证据之间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具体表现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为赌博人员提供赌资或非法获利的具体数额,只有当事人的言词证据,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吴某甲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额济纳旗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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