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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诈骗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90********,汉族,小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地:广西省南宁市宾阳县**镇**村村委会**村**号。2018年2月因犯诈骗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10月刑满释放。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港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天津港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天津港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2020年5月20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再次补查重报。

天津港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1月21日15时30分至2016年11月21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不起诉),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在广西南宁市宾阳县**村一废弃养鸭厂屋内利用笔记本电脑及移动无线路由器,通过QQ聊天的方式冒充天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巩某某,在骗取被害人该公司财物人员王某某的信任后,以支付款项的名义让王某某为其转账汇款,后王某某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先后四次向账号为62122643010********工商银行卡内汇款人民币共计1537892元。后犯罪嫌疑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通过绰号叫“小鬼”的人将骗得的1537892元人民币赃款进行取款提现后分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该案件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本院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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