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凯检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91********,苗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黄平县**镇**村**组,现租住贵州省凯里市**路**号*****出租屋。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诉人吴某甲与被害人吴某乙是亲姐弟,2020年9月以来,吴某乙的贵H6****的白色丰田轿车一直由吴某甲使用。9月8日中午,贵阳二手车商罗某某通过朋友圈联系上吴某甲后,吴某甲便萌生卖车想法,随后就以办理ETC为由向吴某乙骗取车辆的相关证件。次日中午,吴某甲以118000元的价格将吴某乙贵H6****的白色丰田轿车卖给罗某某,并带着车辆相关证件在车管所办理过户手续,罗某某一次性将118000元购车款通过手机银行转账到吴某甲中国银行卡(尾号为6892)上,吴某甲收到钱后,将其中8800元交给吴某乙,剩余的用于挥霍和偿还个人借款。10月19日,吴某乙发现自己车辆被卖,向凯里市公安局报案。2020年12月4日,吴某乙已谅解吴某甲。经凯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贵H6****丰田轿车价值人民币149121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吴某甲诈骗近亲属钱财,且已取得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应酌情从宽”,其系初犯,无犯罪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综合上述情节,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凯里市人民法院起诉。
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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