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公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51982********,汉族,大专文化,四川**有限公司会计,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逮捕。于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1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日、2020年3月13日、2020年5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吴某乙涉嫌虚开犯罪团伙从2017年至2019年,利用**公司、**公司为开票平台,以黄金票变票为主要手段,合金电解铜、电解镍为变票载体,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利用**公司向23户企业虚开专票1600余份,开票金额约15亿元,税额约2.8亿余元,税价合计18亿元。利用**公司为9家企业虚开专票700余份,金额约7100余万元,税额约1100余万元,税价合计约8300万元。受票企业接受虚开后用于抵扣企业税款,造成国家税收巨大损失。
**公司于2018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虚开专票给**有限公司,价税合计7494900元,税额1053807.3元。**公司于2018年多次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虚开专票给**有限公司,价税合计10803793.23元,税额1527055.91元。
2018年11月**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向**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9张,价税合计4141792元,税额571281.6元。
在上述虚开行为中,吴某甲在明知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负责**公司的购票、开票、邮寄,协助吴某乙完善开票的配套财物资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涉嫌虚开发票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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