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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虚开发票案)_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2********,汉族,高中文化,海南*甲实业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为冲抵自己经营的海南*甲实业有限公司和其胞兄吴某乙经营的海南*乙实业有限公司的经营成本,在双方没有发生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于2018年12月21日,要求海南*丙广告有限公司为海南*甲实业有限公司、海南*乙实业有限公司开具海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12张,发票总金额1077669.90元(其中为海南*甲实业有限公司开具发票10张,总金额922330.10元)。案发后,吴某甲主动向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补缴了应税款和滞纳金,并接受了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补缴税款并接受行政处罚,自首并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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