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弓检公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62********,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所在地辽阳市弓长岭区**路**组,现住辽阳市弓长岭区**路**园**楼**栋**。 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3日被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1日被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向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间,吴某某(已起诉)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黑3D非法赌博,接受下线张某某、韩某、滕某某等人的投注,累计接受投注人民币84.9万元,吴某某投注给其上庄。其中在2019年1月至2019年4月间,吴某某租用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位于现住辽阳市弓长岭区**路**园**楼**栋**的房屋并让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帮助收号、报号,被不起诉人吴某甲获利人民币2500元。
本院认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所得赃款已被公安机关扣押,随案移送法院判处。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