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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涉嫌职务侵占案)(吴某某)(公开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化检一部刑不诉〔2020〕Z6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7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住化州市**街道办**路**号,无前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7月4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利用自己在**有限公司化州支公司担任客服柜面收款工作的便利,将当天收取公司客户的保险费共计124263.30元私自挪用后不知所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于2008年7月17日,吴某甲的大哥吴某丙代吴某甲归还了124263.30元给**有限公司化州市支公司。2020年6月2日,吴某甲到化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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