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6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住高陵区鹿苑街办草市**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高陵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高陵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钊,高陵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21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吴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7小型普通客车沿高陵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与**路丁字口西侧时,被在该路段执勤的民警查获。后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甲在案发时的血醇浓度为152.57mg/100ml。
本院认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属初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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