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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绰号:某某甲或某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21980********,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小学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住广西浦北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与被害人包某某在浦北县****路处,因砍树问题发生争执,后吴某甲持刀砍伤包某某的左大腿。经鉴定,包某某因外伤引起左侧股骨颈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7月27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次日赔偿被害人包某某人民币30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作案砍刀等物证;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吴某乙等的证言;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浦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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