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枞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住枞阳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枞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枞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日14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的父亲吴某乙因宅基地与汪某某夫妇发生纠纷,互相拉扯,吴某甲及其姐妹闻讯赶来与汪某某互相推拉、殴打,期间汪某某拽下吴某甲的项链握在手里,吴某甲用力扳开汪某某右手夺回项链,致汪某某右手无名指受伤。经枞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汪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与汪某某于2019年10月26日达成调解,赔偿被害人汪某某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4000元,汪某某出具谅解书,希望从轻处罚吴某甲。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陵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枞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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