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浠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身份证号码5101071981********,研究生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8年8月4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浠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4月12日,由浠水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虹 四川和冰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四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5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4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9日、3月26日、2020年3月4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 年8 月3 日上午10 时许,浠水县公安局民警一行四人在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东坡派出所民警的配合下到达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时代尊城小区13 栋2单元8楼的家中执行搜查任务。办案民警表明身份并出示搜查证,在物业工作人员的见证下进行搜查。在搜查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的母亲辜晓华情绪激动,拉扯民警对搜查进行阻扰。此时回到家中的被不起诉人吴某甲见状后开始哭闹,质疑民警身份和执法行为,并用拉扯、脚踢、嘴咬和用玻璃杯泼茶水等方式攻击办案民警。随后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又将民警再次出示的搜查证和警官证扣留,并用言语威胁民警,搜查工作被迫终止。次日下午15 时许,办案民警再次到达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家中,对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宣布刑事拘留。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拒绝签字,并不配合办案民警执行拘留。随后在办案民警将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强制带离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激烈反抗,准备拿起柜台上的菜刀,被办案民警及时拦下。后,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又用嘴咬伤民警黄蔚的右手。经司法鉴定,黄蔚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二、2015年至2016年,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的丈夫杨树(另案处理)受其父亲杨文清(另案处理)委托,对杨文清在武汉爱思开汇能・赛洛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和 SK E&S-SINO Hong Kong CorporationLimi ted中持有的股权及杨文清原涉嫌合同诈骗所得非法资金购买的股票进行处置,共非法获利3.93亿元。
2018年5月,杨文清被刑事拘留后,办案民警电话通知杨树,要求其主动配合调查,杨树接通知后即与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吴建雄商量将杨树、吴某甲名下资金转移,以防被公安机关冻结。2018年5月至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和杨树、吴建雄先后将杨树、吴某甲名下的资金共计1.1亿余元转移到他人名下,后又通过地下钱庄将大部分资金转移到境外。具体分述如下:
2018年5月4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和杨树、以取现转存方式从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工行账户内取款3000万元,存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母亲辜晓华账户内,并以辜晓华名义购买理财产品。
2018年5月8日,杨树将其名下的3800万元平安财富理财产品转到吴建雄名下。同年7月2日,杨树将这3800万理财产品抵押变现3040万元,经吴建雄账户转账2509万元给地下钱庄后转往境外,余下的531万元以取现转存方式存入吴某甲舅舅辜晓罗账户。
2018年5月15日,杨树从其工行账户内转款1000万元至梁加昌账户,后从梁加昌账户经地下钱庄转往境外。
2018年5月15日、17日,杨树从其招行账户内转款2303万元至陈杰明账户,后从陈杰明账户经地下钱庄转往境外。
2018年5月22日至24日,杨树从其浙商银行账户转款992万元,吴某甲从其平安银行账户转账1400万元至吴建雄妻子王自英账户。同年7月5日、6日,杨树、吴某甲指使王自英以取现转存方式存入辜晓罗账户2435万元。
截止2018年7月11日,除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平安银行账户余额为19,859,095.00元,杨树和吴某甲其他账户资金余额均不足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