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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Z20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花名“狗酸”,男,1983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身份证号码440801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及住址为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镇**街**号**宿舍楼**。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4日补充重报。

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吴某甲对他人多次以恐吓、暴力等手段追讨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吴某甲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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