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81********,汉族,出生地为四川省资中县,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四川省资中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2时5分,被不起诉人吴某甲饮酒后驾驶粤A6H****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归案。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吴某甲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05.4mg /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实质危害结果,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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