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冷检二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2502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南省冷水江市**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中午,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与吴某乙、吴某丙在东堂缘吃中饭时喝了啤酒,当日14时40分许其驾驶牌照为湘******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冷水江市中连乡中连村沿冷矿线驶往冷水江市城区,途径中连乡金湾村13组弯道地段时,由于被不起诉人吴某甲驾车安全意识不强、未戴安全头盔、操作不当且醉酒驾车,致使湘******普通二轮摩托车驶出道路右侧坎下,造成车辆受损、其本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群众发现报案后,交通警察赶到现场,后对吴某甲抽血送检,其血液中乙醇含量88.59mg/100ml。经冷水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6月2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