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41975********,汉族,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大学文化,经商,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区**乡**村**号,现住址湖南省**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21日由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4日由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甲饮酒后驾驶一辆湘A*****小型轿车在道路行驶,行驶至宁远县葫芦淌下坡路段时,被宁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吴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6.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等书证;
2.鉴定意见: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
3.证人证言:吴某乙的证人证言;
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