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性别:**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01968********,**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台江县,住贵州省台江县**镇排**村**组,经台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台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江县公安局调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酒后驾驶贵HA****号二轮摩托车搭载他人沿沪瑞线(320国道)由剑河县城往台江县城行驶。当天16时50分,吴某甲驾车行驶至沪瑞线1855KM+600M(**路段)时被台江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mg/100ml。经抽血送检,吴某甲驾车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5.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4.乙醇含量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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