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1291980********,汉族,大学本科,三亚**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穴市,现居住于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路**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8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琼A8****”的吉普牌小型汽车,途经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与溪泽南路交汇口路段时被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犯罪记录查询、呼气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三亚市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陈运光
检察官助理:杜洋洋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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