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沛检一部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沛县**镇**村。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为车辆出行方便,与其父亲吴某乙(另案处理)商议伪造《沛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车辆通行证》。后吴某乙将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实际拥有的苏CG****货车的行驶证复印件交给冯某某(另案处理),由冯某某找到李某某(另案处理)在其经营的摄影店内利用PS合成技术伪造苏CG****车辆《沛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车辆通行证》1张。后冯某某将该伪造的通行证交给吴某乙,吴某乙交给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使用。2020年2月18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驾驶车辆行驶至二十K疫情防控卡口,使用该伪造的通行证时被工作人员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但非其主动提议,在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过程中犯罪情节较轻,且使用时间较短,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沛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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