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3********,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镇**路**号。因涉嫌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0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9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2019年11月7日退回南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南安市公安局于2019年9月23日、2019年12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2019年10月24日、2020年1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南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1月25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在泉州市**中心站附近通过向一个陌生男子,购买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上印有“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专用章”字样的印章,并将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分别提供给南安市妇幼保健院、南安市公安局仑苍派出所,用于办理周某某的出生医学证明及落户。经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司法鉴定意见书落款日期处的“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专用章”可疑印文与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相同内容的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
经本院审查,现未查清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的性质,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安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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