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检公刑不诉〔2017〕1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住惠来县**镇**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23日由惠来县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03月10日20时30分,吴某甲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粤B5N****小轿车从惠来县惠城往仙庵镇方向行驶,途经S337线63KM+200M路段,无注意路面情况碰撞从右往左横过公路行人林某某,造成林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吴某甲婷驾车离开现场并于当晚21时44分打“110”报警,遂后到交警部门投案。
经惠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某符合头面部外伤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经惠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吴某甲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林某某无责任。
案后,吴某甲一方某某赔偿林某某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吴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对该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吴某甲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方达成并履行了赔偿协议,达成刑事和解,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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