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公刑不诉〔2017〕3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丁,绰号“**”,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住湛江市市辖区**街道**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2月1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2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吴某戊涉嫌聚众斗殴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5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8月8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吴某甲和同村的吴某己曾多次因各种事情发生过摩擦,2016年10月30日19时许,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简街道龙腾下村的小卖部处吴某甲和又跟吴某己侄子吴某辛发生口角,双方打电话约定当晚在龙腾下村村口打斗。21时30分许,吴某甲召集到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吴某戊、吴某庚等人并准备钢管等工具分别驾驶汽车、摩托车到达龙腾下村村口,吴某己、吴某辛召集吴某壬、吴某葵、吴某壹、吴某贰、吴某叁等人持刀具、猎枪驱车到达龙腾下村村口,双方下车见面后持凶器互相打斗,在打斗过程中,吴某乙左手手臂被割伤,双方打斗了约2、3分钟,这时,吴某壬持猎枪朝天开了一枪,吴某甲等人见对方有枪,便朝村逃跑。吴某己、吴某肆等人持刀将吴某甲停在村口路边的吉普车窗户玻璃全部打烂。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吴某丁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丁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9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